2025年10月26日13时17分许,马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,沿青铜峡市宁朔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惠源街路口右转弯时,与同向右侧穆某某驾驶电动车相撞,造成穆某某受轻伤,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。
民警到达现场后,经现场勘查、询问事故当事人、调取视频监控等,综合分析认定,当事人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:“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:(一)绿灯亮时,准许车辆通行,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、行人通行;”承担事故全部责任。当事人穆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。
交警提示:“让”出平安,“抢”出祸端,车辆在行经路口转弯或变道时,应仔细观察过往的人流和车辆,要做到减速慢行,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,礼让直行车辆先行,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安全通过。(青铜峡市公安局交管大队 刘立锋)